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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05 10:11:26
冷战结束后,哈佛大学教授塞缪尔·亨廷顿于1993年在《外交事务》夏季号上发表《文明的冲突》一文,将文明冲突概念演进为一个系统化理论,并在学界和政界引发广泛而持久的争论。
中国作为人权后发国家,尚无深度内卷化的人权理论与制度负担,反而能开放包容世界各国人权经验并将之注入自身人权理论创新和人权制度创造之中。费正清针对中国社会现代转型提出的冲击—回应模式正是建构在这一关系图景之上,且至今为众多学者所尊奉,其在当下仍具有相当的解释力。
[56]参见罗义俊:《论钱穆与中国文化》,载《史林》1996年第4期,第93页。[15]经济领域渐进式改革强调的是中国的改革是确保社会团结、秩序稳定前提下的改革,而不是杰弗里·萨克斯所谓的休克疗法式改革。回观中国的渐进式改革开放历程可以发现,渐进式改革开放存在速度不一的两个层面的渐进:一是制度领域偏于保守的缓慢的渐进。同样在人权方面,如果说以美国宪法为典型的宪法是有限人权宪法,中国宪法就是无限人权宪法。参见沈湘平:《论人类文明新形态与全人类共同价值——基于特殊性与普遍性关系的视角》,载《哲学研究》2022年第4期,第5页。
防御国家是西方传统自由主义人权循环论证的起点和终点,也是其在实践中日渐极化和深度内卷的根源。[13]钱学森把系统分为简单系统和巨系统两大类,系统之巨是指构成系统的子系统或称之为元素的数量非常庞大。最值得警惕的是,在陈旧的残障观的影响下,过多地采用特殊化处理的实施方案,加剧残障者阅读需求的边缘化。
损伤是身体或精神状态,障碍则是损伤和环境互动后的结果。当然,著作权的限制可以在客观上降低作品无障碍版本的价格,但这不是条约的目标。因为各自关注的制度范本不同、对利弊的权衡不同,得出的具体结论有较大的差异。我国到目前为止没有颁布过一件专利强制许可令,但不能认为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没有发挥作用,该制度的主要作用恰在于促使权利人不要走到强制许可的境地。
无障碍格式跨境交流的一个重要前提是,我国能够为境外作品的著作权人提供应有的保护,消除相关主体对跨境交流的顾虑。障碍是通过不必要地将我们隔离与排除于社会参与之外、从而强加于损害之上的。
这两个定义都是从个体损害与外部障碍的互动关系角度来表述的。但毋庸讳言,现有的局限于著作权法视角的讨论存在诸多不足。经常被提及的残障模式的‘范式转型实际上很难把握。二、残障观对《马拉喀什条约》目标解读的影响《马拉喀什条约》是一部与《联合国残障者权利公约》存在关联的条约,条约的开篇明确指出:回顾《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残障者权利公约》宣告的不歧视、机会均等、无障碍以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的原则……因此,《联合国残障者权利公约》所蕴含的人权模式的残障观,必然会体现在《马拉喀什条约》中。
因此,该公约不仅仅承认‘残障是社会构建,也将损伤视为人类多样性和固有尊严的一部分。通过提供获取无障碍格式学习材料的途径,《马拉喀什条约》可以成为削减贫困的有力工具,为印刷品阅读障碍者提供职业成长的机会,使他们能够为当地的经济作出贡献,成为经济上自给自足的人。这一种定义模式被称为社会模式。(21)上述给予阅读障碍者特权或更好待遇的立场虽然是善意的,但不利于社会平等观念的推广。
有学者指出:没有残障的社会模式就没有残障研究。(17)在这一方面,我国也有亟待改进之处。
(15)毕飞宇:《胆怯的意义》,载《三月风》2019年第7期,第59页。参见李萍:《无障碍出版困境及发展趋势研究》,载《传播力研究》2020年第16期。
(30)鲁甜:《我国视力障碍者获取作品之著作权限制研究》,载《国家图书馆学刊》2021年第3期,第29页。①本文没有采取官方译本的视力障碍者,因为英语原文是visually impaired,且区分损伤与障碍具有法律意义,下文详述。(三)鼓励市场开发,推动社会对作品感知需求多样性的接纳。因此,以个人模式为主导的解决残障问题的系统构建自然地具有医疗手段占绝对主导特点和慈善救济的兜底。这四大益处分别是:(1)提高对于印刷品阅读障碍群体和残障者面对的挑战的认识。《马拉喀什条约》的重要意义并非在于创设特殊,而恰恰在于实现平等。
不能康复的残障者需要慈善和福利系统的照顾,是个人模式的思路。(13)除了上述三种模式,还有很多分支的残障理论,其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普同模式。
如果完全依赖公益渠道,只能满足获取作品的基本需求,难以满足残障者对更优产品的差异化需求,而且这种被完全纳入特殊供给轨道的模式,也不利于残障者的社会平等与融入。支持者认为,如果不将商业渠道不可及作为前置条件,将会阻碍我国无障碍阅读出版市场的有序发展(30)。
本文认为,评价、选择、协调分歧方案的最重要的指引,应当是条约的价值原则,即序言第一段宣示的不歧视、机会均等、无障碍以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和融合社会的原则。然而,由于专业的分工,知识产权学者对人权理论——尤其是与该条约直接相关的残障理论的发展较为生疏,多以传统的残障保护眼光解读《马拉喀什条约》,把该条约的意义局限于人道慈善、扶助弱者,认为在某些方面给予视障者比视力正常者更好的待遇,符合人道主义②,甚至有观点认为该条约为残障者赋予了特权③。
下文将以此为出发点,就条约实施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建议。④参见Theresia Degener:《残障的人权模式》,陈博译,载《残障权利研究》2016年第三卷第一期夏季号。该定义侧重的还是个体损伤的角度,未揭示损伤与社会障碍之间的关系。⑦人权模式的形成大致始于1980年代,是联合国将残障作为人权议题之后逐步形成的。
澄清这一点,对于讨论著作权限制应否以商业渠道不可及为前提是有意义的。知识产权限制制度的功能不一定体现为实际发生了限制后果,也包括引导相关主体为避免限制而为法律鼓励的行为,最典型的例子是基于无正当理由不实施专利而设的强制许可,这是一个以隐而不发为常态的规则。
第一点强调的是对阅读障碍者遭受的挑战的认识,也就是对外部障碍的认识。依据残障的人权模式,损伤本来就不影响残障者参与社会文化分享的法律资格,因为身体受损者在获取和感知作品方面遇到了障碍,所以事实上没有获得平等的分享机会。
此后的人权模式,本质上是以社会模式为基础的理论改良。(二)认为《马拉喀什条约》为残障者赋予了特权有文献认为:由于一些弱势群体(如残疾人等)及公益机构(如公共图书馆等),具有不同于一般公众的特殊公共利益,需要法律予以特别关照,使得著作权法为上述特殊主体在一般著作权限制与例外制度外给予更多的著作权特权具有必要性,如为确保《世界人权宣言》《残疾人权利公约》宣告的对残疾人不歧视、机会均等以及残疾人充分和切实地融入社会等目标与原则的实现,就需要对残疾人授予一些著作权特权。
基于人权模式的残障观,对条约的解读应领会其促进平等的价值,不可误读为赋予残障者以特权。因此,区分损害与障碍、强调去障而非增权,更符合条约的意图。贫困救助不能通过限制私权来实现,否则无异于强制慈善。因此,条约的实施在起步时,可以把视觉障碍者的需求放在首位,他们感知作品的障碍在事实上也是最大的。
(29)如今在日本,公共图书馆已经属于被授权主体的范围。当然,如果以商业渠道不可及为著作权限制的条件,应当降低受益主体和被授权主体的注意义务。
毫无疑问,被授权主体的确定和建设,是实施该条约的重要保证。(11)人权模式的制度典范是《联合国残障者权利公约》(即通常说的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该公约对残障和残障者的定义鲜明地吸收了社会模式:确认残障是一个演变中的概念,残障是伤残者和阻碍他们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的各种态度和环境障碍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结果。
例如,著作权法只承认免费表演是著作权的例外,而收取门票用于捐赠的慈善义演不构成合理使用。⑤崔凤鸣:《残障研究嵌入法学的必要性与价值》,载《人大法律评论》2020年第2辑,第2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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